冀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2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66号

原告冀某某,女,1958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被告高某某,男,1960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于2014年7月2日以被告同意和我到铁东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冀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