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2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生,农民,住四平市。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生,农民,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青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志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