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金与王立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48号
原告韩金,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王立东,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诉被告王立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以被告王立东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金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