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金与王立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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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2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48号

原告韩金,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王立东,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诉被告王立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以被告王立东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金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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