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史某某、史某某、史某某与邢某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27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四民初字第95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原告:史某某,男,汉族。

原告:史某某,男,汉族。

原告:史某某,女,汉族。

被告:邢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史某某、史某某、史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史某某、史某某、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杨某某、史某某、史某某、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春华

二0一五 年 十 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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