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27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四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张某乙甲,女,汉族。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乙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乙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树举负担。

审判员  王春华

二0一五 年 八 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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