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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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2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59号

原告付某某,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以我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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