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力与刘凤贤民事一审支付令通知书

文 /
2016-07-18 11:28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通知书

(2015)镇莫民督字第 6号

支 付 令

申请人何力,男,汉族。

被申请人刘凤贤,女。

申请人于2015年10 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欠申请人 农药款7131 元,至今没有给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农药款7131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刘凤贤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

何力人民币7131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支付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力。

审判员  王洪伟

二O一五年 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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