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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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2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谢某某,女,1977年1月6日生,满族,四平市站前华展金街农业银行储蓄所员工,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春颖

二○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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