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铁夫诉吉林省榆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32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678号

原告徐铁夫,现住榆树市。

被告吉林省榆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凤兰。

委托代理人沈大明,系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铁夫诉被告吉林省榆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铁夫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铁夫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徐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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