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33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704号

原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愿给对方一次机会,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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