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瀚锐诉被告雷章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506号
原告王瀚锐,男,2014年1月12日生,汉族,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马红艳,女,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孙婉,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章标,男,1978年4月10日生,满族,白山市浑江区育祥孕婴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亮,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瀚锐诉被告雷章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瀚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雷章标于(2015)浑民二初字第753号另案起诉解除马红娟、王瀚锐的法定代理人马红艳与雷章标于2015年1月12日达成的协议书,雷章标与马红艳、马红娟达成调解协议,雷章标给付7.6万元,包含本案王瀚锐的治疗费用。因此,现提出对本案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瀚锐撤回对被告雷章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02.00元。
++++代理审判员+++李+奕+潼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牛晓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