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梅与闵树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3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850号

原告:王冬梅,务农,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孟宪哲,榆树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闵树君,务农,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冬梅诉被告闵树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王冬梅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冬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冬梅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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