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3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250号

原告:姚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郭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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