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3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731号

原告:徐某某,务农,现住榆树市。

被告:康某某,务农,户籍所在地榆树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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