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焕清诉王树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34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浑民一初字第755号

原告王焕清,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公务员,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身份证号:220603196601052157.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清诉被告王树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费9572.00元,减半收取4786.00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57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786.00元。+++++++++++++++++++++

审判员  +张振良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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