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文与侯印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041号
原告李继文,现住榆树市。
被告侯印琢,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文诉被告侯印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2015)榆民初字第2041号
原告李继文,现住榆树市。
被告侯印琢,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文诉被告侯印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