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忠芝与黄树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35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194号

原告:郑某某,务农,现住榆树市。

被告:黄某某,务农,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郑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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