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榆民初字第2432号
原告 张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 顾某某,现住榆树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晓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31日我与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我们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与被告因性格不和有时发生口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希望我们能继续生活。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口角吵架。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此种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过口角,但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并且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