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海与李臣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062号
原告张振海,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臣,48岁,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海诉被告李臣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东
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2015)榆民初字第2062号
原告张振海,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臣,48岁,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海诉被告李臣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东
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