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36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初字第4017号

原告:沈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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