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生与黄占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36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187号

原告王龙生,51岁,现住榆树市。

被告黄占歧,54岁,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生与被告黄占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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