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36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初字第3927号

原告 李某某,男,现住榆树市。

被告 安某某,女,现住榆树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