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38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376号

原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关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晓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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