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加双与马德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953号
原告梁加双,现住榆树市。
被告马德常,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加双诉被告马德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加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葳
(2015)榆民初字第953号
原告梁加双,现住榆树市。
被告马德常,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加双诉被告马德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加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