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荣环诉范春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38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3000号

原告朱荣环,住敦化市。

被告范春成,职业不详,住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学军胶合板厂,住所敦化市西环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环被告范春成、敦化市学军胶合板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荣环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荣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荣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朱荣环负担。

审判员  宋 楠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袁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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