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39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4142号

原告李XX。

被告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鹤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姜耀辉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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