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文华与李丽、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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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39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806号

原告:邹文华,男,1987年7月13日,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李丽,女,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王永刚,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文华与被告李丽、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邹文华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邹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马 冰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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