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跃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39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624号

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钟姝,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李跃军,男,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跃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马 冰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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