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与许向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39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983号

原告,张华,住榆树市。

被告,许向存,住榆树市。

被告,吕亚荣,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许向存、吕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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