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40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644号

原告:霍某。

被告:丁某。

原告霍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原告霍文生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霍某。

审 判 长  狄英纳

人民陪审员  赵凤华

人民陪审员  薛红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光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