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邢小龙与被上诉人邢玉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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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4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一终字25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邢小龙,男,196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邢玉忠,男,1936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上诉人邢小龙因与被上诉人邢玉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梨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其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小龙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负担175元,退回上诉人1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岩

审判员  赵文涛

审判员  田永利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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