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向东与被上诉人李学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4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向东,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明,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于向东因与被上诉人李学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伊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代理律师不能按时出庭为由,申请撤回其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于向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上诉人负担1200元,退回上诉人12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岩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瑾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