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4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927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闫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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