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杰与刘海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4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18号

申请人:孙红杰,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刘海强,男,其他信息不祥。

申请人孙红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海强所有的吉EG6732小型轿车,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红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海强所有的吉EG6732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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