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成侠与于振中、于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4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954号

原告于成侠。

被告于振中。

被告于超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侠诉被告于振中、于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于振中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成侠撤回对被告于振中的起诉。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闫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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