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恩诉宋功一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43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293号

原告朱永恩,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朱光明,现住榆树市。

被告宋微,现住榆树市。

被告宋功一,现住榆树市。

法定代理人李淑梅,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恩诉被告宋微、被告宋功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恩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永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