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禾饲料有限公司与梁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4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728号

原告吉林省嘉禾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静薇。

诉讼代理人梁永升,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梁书军,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嘉禾饲料有限公司与梁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嘉禾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嘉禾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雪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