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3083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43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083号

原告赵某某,户籍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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