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强与杨艳集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43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52号

申请人:郭强,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申请人:杨艳集,男,1984年1月13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强与被申请人杨艳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郭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张文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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