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华与王贵立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44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保字第50号

申请人辛华,男,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被申请人王贵立,男,42岁,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辛华与被申请人王贵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辛华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辛华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张文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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