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召才与苗宝生、李桂荣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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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44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孟召才,男,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刘曼丽,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宝生,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桂荣,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召才诉被告苗宝生、李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召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孟召才负担。

审 判 长  孙彦辉

代理审判员  曲 栋

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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