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霜与蒋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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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44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2616号

原告:韩霜,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迟畅,男,汉族,系原告韩霜丈夫。

被告:蒋莹,女,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霜诉被告蒋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霜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霜负担191.50元。

审 判 长  李 林

代理审判员  曲 栋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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