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伟、何志远与被告张继光、廖艳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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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46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2687号

原告孙伟。

原告何志远。

被告张继光,55岁。

被告廖艳方,5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何志远诉被告张继光、廖艳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伟、何志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王 东

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

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高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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