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46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1493号

原告郑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李某某。

被告李某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5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477元,由本院退回给三原告。

审 判 长  王 东

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

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高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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