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宝诉孙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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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48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908号

原告:肖文宝,男,汉族,36岁。

委托代理人:范兴明,蛟河市长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立成,男,汉族,5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宝诉被告孙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肖文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文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肖文宝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才

人民陪审员  张 洋

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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