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博与被告杜桂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48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899号

原告:杜博,男,33岁。

被告:杜桂华,男,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博与被告杜桂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博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杜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博负担。

审判员  冷启超

二 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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