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虹艳与被告由能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5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881号

原告:沈虹艳,男,34岁。

被告:由能好,男,5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虹艳与被告由能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虹艳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虹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虹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沈虹艳负担。

审判员  冷启超

二 O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慧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