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增光与李忠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11:5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27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增光,男,195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忠林,男,195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军,男,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上诉人罗增光因与被上诉人李忠林、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增光、被上诉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忠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增光一审诉称:2007年8月22日至2008年7月11日,李军先后四次向我借款4.5万元。2009年1月2日,李军还款1万元后,其余款项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军及李忠林还款本息合计120894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每满一年计算一次,每满一年没还我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

李军一审辩称:我于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共向罗增光借款4万元,2009年1月偿还1万元本金。借款与我父亲李忠林无关,李忠林也未在借据上签字,不应承担责任。

李忠林一审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一审法院查明:李军分别于2007年8月22日、2007年10月30日、2008年5月13日、2008年7月11日向罗增光借款3万元、3000元、1万元、2000元,合计4.5万元,均为月利1.5分。2009年1月2日,李军还款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罗增光提交的四张借据能够证明其与李军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直接借贷关系明确,李军应履行还款义务。李忠林未在借据上签字,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依据四张借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本金为4.5万元,双方均认可已经偿还了1万元,该1万元应认定为支付的利息而非本金,故李军应偿还罗增光借款本金4.5万元。对于罗增光提出的75894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应按双方约定的利率1.5分计算利息,复利不予保护。遂判决: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罗增光借款本金45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月利1.5分向罗增光支付从借款之日至2014年11月26日期间(2007年8月22日借款30000元,2007年10月30日借款3000元,2008年5月13日借款10000元,2008年7月11日借款2000元,合计借款金额为45000元)的利息(应扣除李军已经支付的1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2717元,由李军负担。

罗增光上诉称:1.本案借款发生在李军与李忠林共同生活期间,是李忠林让李军来我处借款的,由李忠林提供商业楼房抵押担保。2.一审时,我请求利息结算至李军及李忠林还款之日止,但一审判决利息结算至2014年11月26日错误。3.我要求将每届满一年的利息计入本金给付复利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未予保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李军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7年8月22日至2008年7月11日期间,李军先后四次向罗增光借款4.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据。四张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均是李军,李忠林并未在借据上签字,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李忠林是本案的共同借款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用于抵押时,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虽罗增光主张李忠林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但其二审当庭陈述上述财产均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并未设立,李忠林无需承担抵押责任。基此,一审判决由李军承担还款责任,李忠林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罗增军在一审开庭宣读起诉状时陈述:“我要求二被告还款45000元本金及利息75894元合计120894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至2014年11月26日止,每满一年计算一次。每满一年没还我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经审判长询问后罗增光明确不变更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判决利息结算至2014年11月26日并无不当。此后的利息罗增光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因罗增光在与李军订立借款合同时仅约定了利率,对复利并未约定,故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之规定,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并无不当。综上,罗增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7元,由上诉人罗增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厚国

审判员  赵文涛

审判员  田永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娜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