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新道里电影院与吉林省明基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27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平市新道里电影院。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东,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文泽,该单位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树芳,该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明基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高明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伟东,该公司业务部主管。
委托代理人:李雪梅,该公司广告部经理。
上诉人四平市新道里电影院(简称道里电影院)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明基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明基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道里电影院一审诉称:2008年12月3日,我单位与明基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15日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明基公司应将安装在我单位综合楼墙体的广告牌拆除。请求判决明基广告公司拆除安装在我单位综合楼墙体表面的违章广告牌,恢复楼体原状。
明基公司一审辩称:我们认为广告牌应该由道里电影院拆除而不应由我公司拆除。
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9月10日,道里电影院与案外人四平市鹰创广告有限公司(简称鹰创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道里电影院将其楼体广告位置租给鹰创公司。在承租期间,鹰创公司负责广告牌的维护和安全,如发生因广告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民事纠纷和处罚,均由鹰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终止后,广告牌位的所有权无偿归道里电影院所有。2008年12月3日,案外人鹰创公司下设的四平市铁东区阳光伟业广告部与明基公司签订《广告牌转让合同》,转让年限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约定原鹰创公司与道里电影院于2007年9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鹰创公司应履行的全部义务由明基公司履行,且案外人鹰创公司与明基公司签订广告牌转让合同征得了道里电影院的同意。同日,道里电影院与明基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期间,明基公司负责广告牌的维护和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及因广告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民事纠纷和处罚,均由明基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终止后,广告牌位的所有权无偿归道里电影院所有。2012年8月4日,四平市住建局、工商局、消防支队联合检查组对道里电影院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后,发出《建筑外墙违章广告牌拆除告知书》,要求其立即拆除外墙广告牌,封堵的窗户开启。现明基公司同意拆除广告牌。但双方对由谁拆除广告牌存在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2007年9月10日,道里电影院与案外人鹰创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能证明道里电影院将墙位租给案外人鹰创公司,出租前墙面没有广告牌,广告牌系案外人鹰创公司设置。2008年12月3日,案外人鹰创公司经道里电影院同意后由其所属营业部即四平市铁东区阳光伟业广告部与明基公司签订了《广告牌转让合同》,证明案外人将广告牌转让给明基公司,广告牌的所有权归明基公司。2008年12月3日,道里电影院与明基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能证明道里电影院将广告位租赁给明基公司。道里电影院在将楼体广告位置租给案外人鹰创公司时墙面没有广告牌,广告牌是案外人鹰创公司建的,通过案外人与明基公司签订的《广告牌转让合同》,案外人将广告牌转让给明基公司,明基公司承担案外人的全部义务。明基公司与道里电影院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道里电影院将广告位租给明基公司,合同终止后,广告牌位的所有权无偿归道里电影院所有。故现广告牌应归明基公司所有,广告位归道里电影院所有。2012年8月4日由四平市住建局、工商局、消防支队联合下发的《建筑外墙违章广告牌拆除告知书》要求的内容属于情事变更,致使租赁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广告牌是明基公司所有,应由明基公司拆除,但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道里电影院应该考虑到预留出窗户及通风口,现合同不能履行,道里电影院也存在过错,故其有义务协助明基公司拆除广告牌,故道里电影院与明基公司应共同拆除广告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道里电影院与明基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拆除安装在道里电影院综合楼墙体表面的三块广告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道里电影院、明基公司各负担50元。
道里电影院上诉称:一审认定广告牌位归我方所有,广告牌归明基公司所有正确,但判决双方共同拆除广告牌错误。在我方与明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明基公司应按城管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去做,否则应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由明基公司立即拆除违章广告牌。
明基公司答辩称:1.道里电影院与鹰创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写的是位置,但是道里电影院与我方签订合同时写的是广告牌,并将三个广告牌的位置和尺寸明确了,合同中的“广告位”就是指广告牌子。2.广告牌是四平市铁东区阳光伟业广告部做的,如该广告牌是违章建筑,道里电影院就不应与我方签订合同。3.政府相关部门联合下发拆除通知后,合同就自动终止了。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7年9月10日,在道里电影院与鹰创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按照城管及相关部门的要求,鹰创公司自行修建和使用广告牌位。南侧自七楼地面到楼顶平面,卫生间排气孔不得堵塞;北侧自七楼地面到楼顶平面,窗户不需遮挡。鹰创公司负责广告牌的维护和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及因广告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民事纠纷和处罚,均由鹰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终止后,广告牌位的所有权无偿归甲方所有。2008年12月3日,明基公司与鹰创公司下属的四平市铁东区阳光伟业广告部签订了《广告牌转让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四平市铁东区阳光伟业广告部将位于四平市铁西区站前步行街电影院楼体现有广告位所有权转让给明基公司(详见明基公司与道里电影院合同)。双方将鹰创公司与道里电影院所签合同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并约定,鹰创公司与道里电影院于2007年9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鹰创公司应履行的全部义务由明基公司履行。同日,道里电影院与明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明基公司应按照城管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行修建和使用广告牌位。广告牌为明基公司所有,明基公司未按要求修建和使用广告牌(广告牌遮挡了道里电影院的窗户),系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与广告牌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拆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明基公司有义务拆除广告牌,道里电影院没有该项义务。一审法院判决由明基公司与道里电影院共同拆除广告牌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吉林省明基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诉人四平市新道里电影院综合楼墙体表面的三块广告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三、如被上诉人吉林省明基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由上诉人四平市新道里电影院自行恢复,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吉林省明基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上诉人吉林省明基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厚国
审判员 赵文涛
审判员 田永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