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山与四平爱龄奇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东山,男,1949年11月14日生,汉族,四平市三粮库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平爱龄奇医院。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武,该院院长。
上诉人王东山因与被上诉人四平爱龄奇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王东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东山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王东山负担525元,余款525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王东山。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厚国
审判员 赵文涛
审判员 田永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娜